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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訊 記者 張維 為進一步規範上海養老機構名稱,結合養老機構發展實際,上海市民政局日前出台文件,明確養老機構名稱由“行政區劃名稱或地名+字號+通用名稱”三部分依次組成。
  其中,“行政區劃名稱或地名”即上海市[上海市××區(縣)、上海市××區(縣)××街道(鄉鎮)]或上海;“字號”由養老機構設立者自行擬定;“通用名稱”涵蓋行業或經營特點、組織形式,即老年福利院、養老院(養護院)、養老院有限公司(養護院有限公司、老年公寓有限公司)。
  公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市級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其名稱為:上海市+“字號”+老年福利院;區(縣)級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其名稱為:上海市××區(縣)+“字號”+老年福利院;街道、鄉鎮級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其名稱為:上海市××區(縣)××街道(鄉鎮)+“字號”+養老院(養護院)。
  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其名稱為:上海+“字號”+養老院(養護院)。
  營利性養老機構。其名稱為:上海+“字號”+養老院有限公司(養護院有限公司、老年公寓有限公司)。
  上海市民政局要求各區縣社會團體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協同配合,相互銜接,在受理養老機構名稱核准申請後,要及時與對方進行聯繫、溝通與確認,防止養老機構重名;各區縣民政部門要嚴格依法行政,並依據相關部門核准的名稱實施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同時逐步對文件下發前設立的養老機構名稱予以規範。  (原標題:上海規範養老機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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